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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路时想回头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12448次发布时间:2014-05-13 分享至:

 

  

   “世上哪有白得的好处啊。这些钱、物,我收得不仁不义,满足了一时的口腹之欲,却丢掉了我的人格,收来了违法犯罪。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福建省霞浦县农机局原局长兰某在案发后发出迟到的忏悔。然而,后悔已晚,醒来已迟。2013年,他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被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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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行下效大搞“权力寻租”

  惠农资金是国家惠农助农政策的重要推手,一些不法分子总想从中分一杯羹。在农机补贴事项中,由于农机主管部门的相关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这便为一些想通过公共权力寻租谋取私利的人留下了钻营空间。

  2010年6月,兰某当上了霞浦县农机局局长,他自然成了众多农机具经销商眼中的“红人”。

  恰逢这个时候,手中有了权的兰某看到别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心理逐失平衡。慢慢地,在兰某眼中,官场成了一个市场,权力变成了交易的资本,开始或明或暗地进行权钱交易。

  2011年初,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缪某来到霞浦县经营农机具生意,想要“拜访”兰某。缪某经多方联系,将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送到了兰某的手中,并没提任何要求。兰某虽然觉得不妥,但发现缪某并不找他办事,也就收下了。随着交往渐渐增多,兰某完全打消了对缪某的戒心。

  同年4月,国家农机具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补贴由农机主管部门分配份额给各经销商,不再由各经销商通过网络申请。得知消息后,缪某立刻想到了手握分配份额权力的兰某。之后,他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送给兰某,又在端午节前将1000元购物卡送给兰某。

  “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在兰某的操作下,缪某的农业机械补贴份额成了全县七家农机具经销商中最多的一家。补贴份额虽然领到了,但农业机械购置和使用还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同年6月27日,缪某为了使自己的农机具顺利通过审核验收,送给兰某5000元现金。缪某终于如愿以偿。

  此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4月农机具补贴份额分配前夕的三个时间段,缪某为了得到内部消息和更大的分配份额,分三次送给兰某1.2万元现金。

  有了兰某的带头,该农机局副局长王某、副主任科员陈某等人上行下效,也毫不客气地收受了缪某等人送的购物卡、现金,在农机具采购和农机补贴份额分配上给予“照顾”。直至案发,王某非法收受贿赂1.56万元,陈某非法收受贿赂3.7万元。

  权力腐败的“烂苹果”定律告诉我们,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人出现腐败而没有及时遏制,就会像“烂苹果”一样交叉感染,最终一起腐烂。利益面前,兰某等人铤而走险、上行下效,最终轰然倒下。

  以“借用”为名大肆索贿吃喝

  从以“借用”为名索贿,到授意单位职工出面收受贿赂,转嫁单位接待费开支,兰某手段隐蔽,可谓“用心良苦”。

  上任不到2年,兰某等人吃遍大大小小的酒家排档,单位出现了巨额的接待费亏空。这时,一些大棚经销商和利益相关人员,自然成了兰某等人予取予求的“埋单人”。据一份酒楼“欠单”显示:吃喝金额小到50元的个人消费,多到2万元的单位接待,共计20多万元,消费者都是兰某的朋友、同事以及农机局在业务上有联系的一些经销商。

  2010年下半年,一家外地的农业机械公司想在霞浦做农业大棚经销,该公司副总邱某请兰某等人吃饭,吃完饭邱某想要去结账,兰某却说他们是客人,抢先结了饭款。事后,兰某交代农机局办公室主任、人秘股股长薛某以经济比较紧张为由,向邱某的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邱某不好推辞便答应了。

  之后,邱某的大棚“生意”顺风顺水。

  按规定,农业大棚、滴灌项目等国家补助的领取必须本人申请到补助亩数后,交由有资质的大棚经销商建造,农机局再按照大棚实际建造面积进行审核验收,验收过关后农户才能领取不高于申请亩数的补助款。然而,邱某的公司从未参与大棚建设,只是由农户自行搭建或委托相关村子的村干部统一搭建后挂靠在该公司名下,邱某收取每亩800元的挂靠费和发票费。邱某之所以敢这样做,就是因为有兰某帮忙,相关大棚搭建审核验收很容易就过了关。

  看到邱某尝到了甜头,兰某多次暗示邱某,想将所借3万元当做农机局接待费摊派给该公司,邱某最终表示同意。

  此后,邱某看出了“门道”,在2011年3月农机局验收相关200多亩盐田大棚时,主动拿出所谓的“伙食费”2万元交给兰某下属,作为县农机局代办验收的“好处费”。兰某会意地接受了。2011年10月,兰某又授意下属,开了5万元接待费发票交给邱某。很快,邱某又如数将钱款奉上。

  只要稍微抬抬手,吃吃喝喝就有人买单。兰某等人更加肆无忌惮,不到半年,农机局招待费又多出了12万余元。

  如出一辙,兰某授意下属向大棚的承建商刘某“借款”12万元,并答应以同样的形式帮助刘某取得农业大棚建设补助款,刘某悉数“埋单”。2011年底,农机局年终结账时发现仍有5万多元接待费的亏空,兰某再次要求刘某为其分摊了3.6万元。之后,兰某等人为刘某虚报葡萄园农业大棚32亩的国家补助款。

  除了向各经销商摊派接待费,兰某等人还利用摊派全县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险,要求各保险公司给予农机局一定比例的抽成,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累计收取保险手续费4.36万元,全部用于单位干部职工的节假日补贴和接待费。

  “攻守同盟”形同虚设断后路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2012年,农机局“接待费事件”东窗事发,兰某等人为了掩盖罪证,首先想到摊派给刘某的接待费太多了。于是,兰某交代下属薛某借钱将摊派给刘某11.5万元归还刘某。

  2012年5月,薛某向朋友阮某等人借款,以兰某名义开具借条,并将落款时间写成了2011年12月26日。“因为通常酒楼都是年底前要求结账,把借条落款时间写到这个时候,这样我向阮某借款来支付单位接待费就比较合理。”兰某事后交代说。

  同样,兰某授意薛某多次打电话给邱某,提示其“该怎么说你应该懂”。

  之后,兰某又想到自己收受农机具经销商缪某送的现金及购物卡。于是,兰某、王某等人指使缪某先把手头上留存的农机具分配到相关农户手里,并要求他做好应对准备。兰某还找来与缪某关系较好的农机局同事周某,想通过周某把收受的2000元还给缪某,以此体现他和缪某之间是属于借款行为,同时也可以将周某作为一个还款的见证人。

  兰某等人为开脱责任煞费苦心,耍尽伎俩,还以安排串供、对抗调查等方法干扰办案,但一切终究是徒劳。播撒的“罪恶”种子,必然收获“懊悔”的果实。刘某和缪某等人在自身利益面前哪顾“朋友”相托,他们相继投案自首,兰某等人的“攻守同盟”形同虚设,案情水落石出。

  2013年,霞浦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兰某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经查,兰某在任霞浦县农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3万元,并以单位名义索贿24.46万余元。最终,兰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县农机局被判处罚金5万元。

  编后

  霞浦县农机局案件再次敲响警钟,遏制腐败,不仅要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更要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官商勾结的制度和监督漏洞。

  一是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严厉打击官商勾结、权力“期权化”等问题,坚决抵制各种消极腐败行为。二是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结果公示制度,严肃查处破坏惠农助农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三是在“治官”的同时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在惠农助农领域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将行贿人划入“黑名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现行的国家惠农助农政策中,对补贴份额分配的条件、农机推广培训要求、补偿费用标准等仅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必须警觉,对现行制度措施加以完善。(叶水江 林劲松 章桂武)

无路时想回头迟

——福建省霞浦县农机局原局长兰某腐败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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