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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和执行:美国反腐败两大机制

发布日期:2014-01-0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违规行为的发现机制,是阻止腐败行为进一步延伸的防线。反腐败法律体系提供制度保障,而通畅的监督渠道能够有效地发现腐败行为并将腐败公之于众,让全社会意识到腐败的严重和危害,从而促成反腐败立法、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以及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美国反腐败制度有“两大护法”来保障法律的执行和反腐败措施的落实。这“两大护法”就是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的发现和执行机制。

    全方位培育“发现之眼”以利监督

    执法、道德、经济监督机制。根据《监察长法》设立的监察处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部委内部的反贪机构,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部委的财政支出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的可能与贪污、欺诈等违法活动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对部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而根据《政府道德法》建立的政府道德办公室则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主要职能有财产检查、咨询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问题的审计监督,根据1921年的《预算和会计法》,美国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适用的监督审查。

    媒体和舆论监督机制。独立的、奉行新闻自由原则的媒体力量崛起对腐败形成了有力的、经常性的外部监督。20世纪初开始的“扒粪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制止了腐败的蔓延滋生,媒体作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参与者常常以“监督者”的立场自居,与政府保持对立状态,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公民监督机制。美国国会十分重视动员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监督。198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者组织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部举报自己所知道的违法行为,并将从违法者缴纳的赔款或者罚款中得到一定数目的奖励。美国甚至在国防领域也引入公民监督机制。举报热线电话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反腐监督的途径。

    执行机制确保腐败受惩

    制度执行机制是执行法律、使腐败行为受到应有惩罚的保障。美国的反腐败体系建立了较完善的执行机制。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包括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而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这些机构之间权力分散,互相制约。如联邦调查局只负责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司法部总检察署和独立检察官负责监察和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工作,联邦政府道德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相关反腐败法律提出诉讼的。可见,联邦检察机构对各州和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稽查和侦破工作卓有成效。联邦刑事机构中承担反腐败大任的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BI)。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并且法律上可以调查任何人。

    联邦调查局的反腐败战术

    FBI进行反腐败调查时会使用一些特殊手段,其中“死叮战术”(是由英文单词“sting”,根据其发音直译中文为“死叮”)是FBI的反腐败绝招。顾名思义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尽管对于“sting”战术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死叮”已经成为 FBI的惯技。据报道,FBI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每年要发动300起“死叮”行动。

    FBI史上最著名的“死叮”当属1978年到1980年的阿布斯坎行动。该行动中,FBI 通过虚构的“阿卜杜实业集团”贿赂国会议员,将1名参议员,6名众议员送入大牢。再如,美国新泽西州腐败窝案。2009年,美国曝光一起重大贪污案。涉案人员有3名市长、两位州议员、若干犹太教士等共计44人。案由是这些犹太教士参与案值百万美元的洗钱活动及工程回扣等,几位市长和议员涉嫌巨额贪污。为侦破这一起贪腐案,FBI卧底10年,花费2000万美元。2010年8月5日,贪污数额最大的32岁霍博肯市市长卡马拉诺因受贿被判刑。

    “铁锹行动”从1992年在芝加哥地区秘密展开,历经3年半。联邦调查局用所掌握的资金开办公司做媒介,故意派人身藏窃听设备和大量现款去腐蚀政府官员,看你上不上钩,上钩就抓。“铁锹行动”期间,联邦调查局共录下1100盘音像证据,送出贿赂15万美元。涉案者有当选官员、公务员、工 会领袖等共40余人。“铁锹运动”最终将6名市议员、12名公务员和其他人员送进监狱。

    针对司法腐败,在上个世纪80年代,联邦执法机构联手对以腐败出名的芝加哥地方法院系统发起了一次代号为“鬼落”的清查行动,结果17名法官被逮捕,其中15名被判有罪。

    古往今来,任何国家和制度都难逃腐败发作的厄运,都存在官员腐败渎职的现象,作为西方民主国家的美国也不例外。美国反腐败历程告诉我们,腐败并不可怕,丑闻和危机常常可以成为改革的催化剂,促进反腐廉政体系“与时俱进”地不断更新和完善。